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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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国文化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人们的关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非遗事业发展的火热,充分说明其巨大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是全球经济、科技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每个国家都越来越意识到保护传统文化,维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特定的历史与文化风貌、审美与精神追求,是其他事物和当代文化所无法替代的;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合理的利用与开发是保持和宣传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与工具;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很多都已经或者频临灭绝,亟待整理、保护和开发。  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道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公布成为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非遗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这部法律将全面推动和影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非遗保护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明晰成为法律出台后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非遗保护主体由传承人(包括传承团体)、政府和其他保护主体组成。  传承人的一般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表演者权等;在《非遗法》中体现的特殊行政权利包括传承权、获得政府资助和特殊政策扶植的权利等。与权利相对等,传承人承担着宣传、培养传承人、配合政府调查、保护实物资料等义务。若违法则承担相应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政府在非遗保护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主要通过行使管理权、监督权、调查权、分类指导权等权利体现自己的领导、协调和组织作用;通过履行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宣传等义务体现政府的责任和担当。在工作中若出现违法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其他保护主体包括学校、学术研究机构、文化机构、新闻媒体和企业,在各自不同的条件和立场下,对非遗保护工作承担一定责任,并通过自己的承担的工作和任务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新的《非遗法》在实施过程中和非遗保护的法律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需要逐步细化深化的问题,比如与知识产权法的对接、传承人退出机制的细则落实等。此外,在保护工作中还应关注建立传承团体的概念、非遗项目细分管理、建立完整评估机制等问题。  非遗的法律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好在《非遗法》已经开启了法制大门和奠定了良好的法规基础,下面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就是在落实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切实保障非遗保护主体的权益和落实各自义务,不断将非遗保护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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