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体三重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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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主体—客体”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主体是价值的内在尺度,客体是价值的外在尺度,价值的存在既离不开客体,更离不开主体。主体价值论认为价值具有属人性,是“世界对之于人的意义”。对主体的研究是研究价值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主体具备着多重规定性,而人的三重属性的规定是其中最基本的规定性之一。人的三重属性,即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个体性是基础,群体性是纽带,类性是根本,三者既相互分离,又相互依托,统一于人的存在。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它表现出了从类本位到群体本位再到个体本位最后到以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发展为中心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规律。与之相一致的是,价值呈现出三种表现形态,即类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群体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和个体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类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主要反映的是作为类而存在的人的价值诉求,群体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主要反映的是作为群体而存在的人的价值诉求,个人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则反映的的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的价值诉求。三种价值表现形态之间既存在着同一性,也存在着差异性,“同一性”是实现价值认同,达成一定价值共识的基础,而“差异性”则是形成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因。与人的三重属性的发展变化规律相一致的是,在类本位时期类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占据着主流地位,在群体本位时期群体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占据着主流地位,在个体本位时期个体主体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占据着主流地位,随着人的三重属性的和谐发展,三种价值表现形态也呈现出和谐发展的样态。对主体三重属性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是站在主体价值论研究基础上的进一步尝试和探索,是价值分类的又一新的划分方法。从现实的意义而言,有利于我们寻求价值“同一性”,达成一定的价值共识,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不同层面的价值文化,为化解一定的价值冲突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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