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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中,历代中央王朝一直以和谐无争作为其统治秩序的最高追求,在此思想的指引下,“息讼”、“厌讼”思想成为历代职官们和中央政府对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与之相矛盾的是,历史进入清代以后,在地方州县官的治下出现了“争讼”、“健讼”的风潮,有的州县官一年接到的案件竟然多达数万件。王朝的理想追求极端背离了社会基层的实际状况。这种背离也发生在了偏居西南一隅的黔东南苗疆地区。当法律史的研究逐渐的将研究视角从以中央王朝的法律理论体系为主体的研究开始向法律实证领域转换时,《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和整理出版无疑为学者们提供了了解清代黔东南苗疆社会法律生活的“活化石”黔东南苗疆经历了雍正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后才正式纳入到国家大一统的统治之下。流官治下的黔东南开始逐渐对外开放,接受汉族地区社会统治秩序和生活习惯等等。这一套移植于汉族文化中的制度与当地原生文化在冲突中磨合,在国家统治力量的引导下走向共同存在、互相影响和配合,共同维持着中央政府在黔东南地区的统治秩序。其中,诉讼作为官方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植入黔东南地区后也经历了与当地原有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从矛盾到共存的过程,形成一套以清代传统法律文化为背景的,又兼具黔东南苗族特色的诉讼法律文化体系。本文以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和整理为基础,通过对其中诉讼类文书的整理和分析,结合对清代其他地区诉讼法律的研究,探索黔东南地区这种独具特色的诉讼法律文化。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绪论。分三部分介绍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和整理状况、学术史回顾和本文的选题思路、研究资料和方法。第二章:黔东南地区法律文化背景的介绍。选取了与诉讼法律文化相关的三个背景:改土归流后黔东南社会变化、行政司法体系新格局的建立和诉讼法律渊源《大清律例》和“苗例”。第三章:《清水江文书》中的诉讼类文书分析。此为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通过对诉讼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分析黔东南地区的诉讼类型、诉讼中运用的判决依据以及当地原有的调解机制在官方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章:结论。总结全文主要观点。本文所考查的相关诉讼法律文化中,在诉讼类型上和流官的裁判审理中除因清水江林木经济发展带有某些地域特色外,其他与汉族地区的诉讼文化已经基本趋同。独具特色的寨老中人的民间纠纷解决体系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主要的还是辅助流官的统治。本文从“存异”出发,试图在分析中寻找黔东南地区的诉讼法律特色,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在封建统治到达顶峰的清代中后期,黔东南地区已经融入大一统的统治秩序当中,在纠纷解决中,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虽仍广泛存在,但在效力层级和实际效果上已落后于官方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