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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中,选法协议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它是法院按照双方合意做出有效判决的依据,但选法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往往被忽略。本文从涉外合同选法协议的本质特征以及法律适用方法切入,论证分析选法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涉外合同自治理论的探索提供新的视角。通过总结中国涉外合同选法协议的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反思中国涉外实践的价值追求,进而探究中国如何改进以更好应对国际合同纠纷解决,从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可行建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涉外合同选法协议进行梳理。首先,指出选法协议核心内容为当事人的合意,将选法合意与其他合意相比较;其次,根据和其他领域选法协议特征相比较,总结出涉外合同选法协议的突出特征。 第二部分根据涉外合同选法协议特殊的性质,分析选法协议法律适用方法。首先,以整体适用方法为角度,分为独立适用与非独立适用;其次,从对选法协议本身横向适用为角度,分为分割适用与统一适用方法;第三,对上述所分析的两种法律适用方法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独立、统一适用方法。 第三部分基于前文所确定的法律适用方法,探索选法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规则在逻辑上存在明显的硬伤;法院地法的规则简单易行,能够使当事人有预见性。此外,对于特殊选法协议的法律适用,通过案例分析后显示,法官在对特殊选法协议进行效力判断时,倾向适用法院地法。 第四部分,联系我国立法和实践,总结指出我国当前没有选法协议法律适用的立法,在实践中也缺乏统一司法标准。本文将从立法与实践两个方面提出建议。立法方面,我国涉外合同选法协议法律适用应当赋予选法协议以独立性,采用统一适用的方法,确定法院地法为选法协议的准据法。在司法方面,应当理清选法协议的法律适用思维流程,提高法官涉外审判文书的撰写技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