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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社会结构进行优化以达到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调和,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平稳和安定,一直是社会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法学领域,如何通过法律规则对个人进行约束,对社会进行管理,从而实现个人与社会冲突的消解这一主题,也是常议常新。但是,如果没有自觉遵守规则的个人,没有一个良好的道德熏陶和培育机制,仅靠结构的优化或法的管束等外在方式来实现上述问题的解决,其实是不现实的。想要实现社会秩序的平稳与安定,法律与道德二者缺一不可。当今社会,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是,我们却面临着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冷漠”,我们不免疑虑:现代社会需要何种道德人?可否通过共同体组织实现个人道德的树立?怎样建立一个良好的共同体?在共同体中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本文意欲通过对墨子共同体思想的解读来回答上述问题。除引论之外,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墨子“天”的思想的生成进行论述,意在强调墨子对于“天”的态度,即“天”在墨子理论中充当着中介的角色。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墨子基于“天”的共同体理论。首先,通过“义”与“利”的对比分析,墨子提出了“义,利也”的主张,基于此,墨子的共同体理论能够在最大范围内满足人们的内心需求,从而有了可以实现的群众基础;其次,通过“尚贤”,实现一个上下联通的行为运行状态,德化教育蕴含在了“行为模仿”之中,进而通过宽松的政治上升途径避免了“专制”的出现;最后,在共同体之中推行“爱”的思想教育,墨子想要通过这样一种道德律条的制约实现整个共同体平稳安定的运行。第三部分,探讨墨子理论实践最终失败的原因:一方面基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墨子理论没有完整实施的可能;另一方面,墨子的巨子团体实践偏离了“人本”状态;最后,墨子理论本身存在着漏洞。从而得出结论,理论中的完美道德人并不存在,社会秩序的实现需要法律与道德发挥双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