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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泛指一切以传统金融工具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具有以小搏大、规避风险等优势,同时因其设计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完全等也具有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品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因其具有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它具有的高杠杆性和设计结构复杂的特点,使得需要对其设计、交易的过程以及参与的人员进行相应有效的监管,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对一国甚至全球经济产生影响。因此,研究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金融危机最终影响全球经济,给各国带来巨大损失,此次危机的发生不是空穴来风,是源于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不利。如何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又不至于遏制其发展,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金融界、法律界人士热议的问题。我国金融衍生品经历过坎坷的发展历程,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最大瓶颈是没有对其监管的完整设计。《证券法》的修订和股指期货的推出为金融衍生品的再次发展带来契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防范金融衍生品本身的风险,同时鼓励其创新和发展,是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实践意义之所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法律规范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从这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建议。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对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完善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方面,没能设计出具体的法律规范。本文采用文献查阅、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从对美英两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方法的分析、比较及借鉴出发,在分析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思路。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包括第二章到第五章。第二章是金融衍生品及监管理论依据的概述,介绍了国外、国内对金融衍生品概念的界定、概括了金融衍生品的基本特征以及简要列举了现存金融衍生品的基本种类,并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了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性质,从宏观方面与微观方面论证了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是英美两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制度比较及借鉴,首先分别概述了英美两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之上,对两国的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出制定完善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规范、明确各监管主体的分工以及加强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是值得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借鉴的经验。第四章是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一章从监管主体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监管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法律规范及其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对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现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指出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繁多却仍存在监管漏洞、交易所的自律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及对金融衍生品监管限制性立法占主导的弊病。第五章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完善,监管主体方面应明确监管主体的分工,监管模式方面应采用政府主导、法律先行,引导并规范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监管法律规范方面应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补充《破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