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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自然资源消耗过度,自然灾害频发,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并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造成很大损害。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责任,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经济利益矛盾,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此时承担起生态责任是十分迫切的。本文认为地方政府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无可取代的地位,在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生态责任,以及生态建设的义务。本文从我国履行政府生态责任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重塑地方政府生态责任体系的构想。文章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政府生态责任的相关理论,包括其内涵界定、提出依据的概括等,以期为后述内容打好理论基础。然后分析了当前我国政府履行生态责任必要性,即阐述了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困境以及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意义,也从侧面表明了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之所在。其次,本文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的成就,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地方政府在履行生态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问题的原因,为后述内容做铺垫。最后,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生态责任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勾勒出了地方政府生态责任体系的实现途径。整个研究采用文献分析、对比分析、实证研究等一系列方法界定了生态责任的有关理论,并通过实证对比总结出经验和教训,使我们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应该承担的生态责任,确保生态和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