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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学上,对于行政诉讼和解适用条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不断深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创建也是理论和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对于创建这一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却有较大区别。本文主要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创建所需的条件这一思路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和解、调解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比较。本章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和解、调解的基本范畴,在此基础上说明行政诉讼和解与民事调解、行政诉讼调解、诉辩交易及刑事和解的区别与联系,揭示行政诉讼和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第二部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理论基础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创建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介绍其所依据的分权制衡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充分了解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渊源。第三部分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分析。本章介绍了台湾、日本和德国就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相关情况,为我国将来创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提供实践材料。第四部分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和解适用情况的调查研究。本章主要从实践中收集材料,介绍实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地方的实践情况,从而为行政诉讼和解适用条件研究提供实践基础。第五部分实行行政诉讼和解利弊分析。通过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分析实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客观利弊,建立对行政诉讼和解适用条件的理性思考。第六部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应当具备的条件。本章基于前面五章的分析,就行政诉讼和解适用条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从行政、司法和公民三个方面提出行政诉讼和解适用条件,最后得出我国的法治现状不适宜立即创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