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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隐名股东的存在而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多,大量的纷争被诉至法院,众多的当事人诉请法院维护其权益。但是,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我国法律并未对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问题作出规定,未对隐名股东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作出规定,也未对股权代持关系的建立条件作出规定。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法院在审判中遭遇了无法可依的窘境:在需要对隐名股东的资格作出认定时,法院往往只能对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权作出认定,而不能对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作出认定。在隐名股东以自己才是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真正所有者为由向法院申请停止强制执行时、在当事人诉请法院对股权代持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时,法院往往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这样的做法极易导致裁判结果失于妥当,以致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导致之裁判失当的结果也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因此,当前亟需通过分析案例来发现审判中存在的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所折射出的立法问题,并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从三则案例出发,对案例进行了理论分析、发现了现实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三则案例的简要案情、裁判结果以及每则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三则案例分别是毛某诉焦某股权转让纠纷案、王某与刘某执行异议纠纷案、王某诉珠峰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第二部分分析了案件争议焦点背后的法学理论,并在分析理论的基础上对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裁判结果进行探讨,从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对上述分析中折射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且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包括根据具体案例所提出的建议以及构建隐名股东制度框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