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以广西检察机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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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伴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推广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国内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理念也因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而方兴未艾。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由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刑事司法目前正处于改革的浪潮中,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专家学者也在不断地研究探索。通过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最适宜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因此本文的主要立足点就是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尤其是对广西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分析原因,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建议。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来源和发展过程;最后对刑事和解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进一步体现了三大基本原则的精神。  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四种实践模式,然后结合相关统计数据,具体分析广西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  第三部分,结合广西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时的具体情况,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社会片面认知、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以及实际操作受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四部分,具体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问题的原因,指出完善检察机关司法权力、确立适格主持人和简化司法程序的重要性。  第五部分,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具体适用。不仅从认知层面进行澄清,还要在现行的制度规定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最后提出在司法实务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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