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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学者在对该制度进行批判的同时亦努力的寻找新论。我们应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已逝文化,吸取精华,去其糟粕方为正道。固然民国时期的参加制度有许多瑕疵之处,但可取之处亦足以让人惊喜。民国时期的诉讼参加制度蕴含丰富的价值资源,本文对民国时期的诉讼参加制度的理论——综述,并对其缺陷、可取之处做出分析,于文章结尾探讨诉讼参加制度对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启迪之处,此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全文共分为绪论、正文两大部分,计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诉讼参加制度的概述,论述了该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分类,包括主参加诉讼、从参加诉讼、告知参加诉讼、指名参加诉讼。第二章是对主参加诉讼制度的介绍。包括三节,第一节是该制度的概述,介绍了主参加诉讼的概念、性质;第二节为构成要件,要件有四如,他人间已有诉讼正在受法院拘束,必须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须主参加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拥有权利,本诉讼的诉讼结果将侵害自己的权益;第三节主参加诉讼与本诉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夹杂着笔者的若干观点。第三章是对从参加诉讼制度的介绍。分为五节,第一节是该制度的概述,主要是对该诉讼制度概念的界定以及介绍了民国学者对其性质的争议,第二节是构成要件,其要件包括四点;第三节是声请程序,其规则包括参加人参加诉讼须向法院提出书状声请,法院对声请书状做出处理,本诉当事人对书状可以申请法院驳回,从参加人或者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抗告;第四节,行为效力,主要从法院裁判的效力、诉讼行为的效力两个方面论述;第五节是诉讼承当,该节包括四个要点。笔者对从参加诉讼制度理论介绍的过程中会阐述个人的见解包括认同以及否定的点。第四章是对告知参加诉讼制度的介绍。第一节是该制度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了其概念;第二节为构成要件,包括必须在诉讼系属中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告知行为必须由具有告知权利的人进行;第三节为参加方式,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第四节为告之效力,从法院送达书状的拘束力,诉讼告知对第三人的拘束力,诉讼告知对本诉的拘束三个层面论述。笔者对告知参加制度的缺陷以及可取之处已作了分析。第五章是对指名参加诉讼制度的介绍。第一节是该制度制度的概述,介绍了其定义以及指名参加诉讼制度的演变;第二节是程序要件,被告以第三人的名义占有某物,必须在本诉拘束发生之后辩论之前,须由被告指名以及指名的程序要件四点;第三节是指名效力,从被告的指名义务以及指名对第三人的拘束力两个角度阐述;第四节是脱离诉讼,介绍了两个规则即诉讼担当与脱离诉讼。第六章是对民国时期诉讼参加制度缺陷以及可取点的介绍。缺陷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即主参加诉讼性质定位偏颇,主参加诉讼与本诉的合并审理的设置规则不合理,主参加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不科学,从参加人角色定位存疑,从参加人参加诉讼过于困难,从参加人的上诉权规则不合,告知形式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处分权,指名参加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无须存在。第七章是分析民国诉讼参加制度对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启迪。包括两节,第一节对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述,包括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历史沿革,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本理论,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二节是本文认为民国诉讼参加制度对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启迪之处即增添“当事人告知参加方式”以及增添“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