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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于20世纪70年代最早出现在中东,是在对传统从属性担保扬弃和创新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型的独立担保,见索即付保函产生之初即由于其高度的独立性,强力的付款保障,风险的平衡和交易的便利等鲜明特色契合了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各方当事人的需要,深受商业界和银行界的青睐。 它的显著特点是:保函独立存在,不受基础合同变更或无效的影响,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取决于基础合同履行与否;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索款声明或委托人违约声明及其他保函规定的单据时,担保人即予付款。这就在最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担保的从属性和第二性的特征,隔离了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和基于基础合同的抗辩,从而为合同履行提供了一种最强有力,最容易得到实现的担保方式。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概述,简单论述见索即付保函的起源,概念和判断标准,同时针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风险划分,探讨了见索即付保函的经济分析和价值取向。第二部分是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统一法,由于见索即付保函在使用上所具有的国际性和国际贸易法领域法律统一化的趋势,因此这一部分介绍《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体。第三部分是见索即付保函性质和法律特征,首先分析关于其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其次重点研究其独立性本质特征,最后,对比传统的从属性保函,探讨了其表现出的无条件性,允诺禁反言,单据化和表面一致的法律特征。第四部分研究了见索即付保函法律制度中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首先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次是支付机制,最后是欺诈和不当索赔问题。第五部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从法律中找出其为见索即付保函适用留下的合法性空间,然后指出我国见索即付保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和公约的规定加快完善国内立法来指导和规范见索即付保函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