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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仲裁是衍生于股东派生诉讼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随着仲裁的发展而逐渐在商事活动中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实践中,由于股东派生诉讼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而不能完全实现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标,一些股东企图将派生争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由于仲裁在商事活动中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对外签订的协议中包含了相应的仲裁条款,而当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仲裁请求权时,仲裁条款在客观上也对股东的派生诉讼请求权产生了限制,此时,股东是否受到公司对外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也成为了需要关注的问题。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请求提起的前提,当我们试图通过仲裁解决股东派生争议时,就应先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因此,本文从阐述股东派生仲裁等相关概念入手,通过对比研究各国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与股东派生仲裁的案例,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我国“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提出相应的建议。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背景与基本概念。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给予“股东派生仲裁协议”以明确定义,但由于股东派生仲裁由股东派生诉讼演变而来,因此“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定义应从股东派生争议的解决来阐述。同时,由于“股东派生仲裁协议”通常并不是一份由股东与侵犯公司权益的第三方实际签署的书面仲裁协议,现实中其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与不确定性,因此本章中还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简单的分类。而“股东派生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在满足仲裁协议生效基本要件的前提下,也存在着区别于其他仲裁协议的特殊性,需要详细的解读。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在效力认定的过程中可能适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由于股东派生仲裁的机制是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股东派生争议,其同时具备股东派生争议解决与仲裁的特征,因此“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可能适用的理论基础应当从派生争议的解决与仲裁协议效力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股东派生诉讼的学说中对于股东派生诉权的来源一直有着较多的争议,学界提出了包括债权人代位说、股东权说等多个观点,其中股东权说是我国目前最为广泛接受的观点。从仲裁协议效力的角度来看,仲裁协议有效的基本前提是当事人的一致同意,而股东派生仲裁的实施通常是基于公司已有的仲裁请求权,不一定包含股东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股东派生仲裁不符合传统仲裁协议的合同相对性,但实际上,随着各国普遍确立的支持仲裁发展的原则,逐渐兴起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股东派生仲裁的提供了相应的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产生的诸多争议。目前来看,“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面临的争议有三,一是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是否为该类仲裁协议生效的必要要件;二是股东派生争议的可仲裁性;三是派生争议是否属于股东派生仲裁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从第一项要件来说,“股东派生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理论上也需要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订立,但在实践中,法院与仲裁庭在当事方的“仲裁合意”是否必要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甚至在“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时,法院内部的观点也存在矛盾。而第二项与第三项争议实际上都是针对仲裁事项的问题,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由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的性质及范围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着关键性的影响。首先,仲裁事项的性质关系的是约定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一项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相关仲裁协议能否生效的根本,而可仲裁性问题在不同的法域下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股东派生仲裁中需要讨论的就是股东派生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其次,由于“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因此当我们在讨论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实际上是在分析基础仲裁协议能否对非签署人生效,这就涉及到非签署人意图解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基础仲裁协议下的约定可仲裁范围。在实践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具有普适性,因此措辞相对宽泛,而如何对此类仲裁条款进行解读也是“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是否可执行的重要因素。
第四部分为思考与建议。在阐述“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争议后,本文将结合中国的实际,并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提出相应的建议,其中立法方面将主要针对《公司法》与《仲裁法》,这两部最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阐述,实践方面将针对仲裁合意的必要性与一般性仲裁条款的解释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背景与基本概念。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确给予“股东派生仲裁协议”以明确定义,但由于股东派生仲裁由股东派生诉讼演变而来,因此“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定义应从股东派生争议的解决来阐述。同时,由于“股东派生仲裁协议”通常并不是一份由股东与侵犯公司权益的第三方实际签署的书面仲裁协议,现实中其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与不确定性,因此本章中还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简单的分类。而“股东派生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在满足仲裁协议生效基本要件的前提下,也存在着区别于其他仲裁协议的特殊性,需要详细的解读。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在效力认定的过程中可能适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由于股东派生仲裁的机制是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股东派生争议,其同时具备股东派生争议解决与仲裁的特征,因此“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可能适用的理论基础应当从派生争议的解决与仲裁协议效力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股东派生诉讼的学说中对于股东派生诉权的来源一直有着较多的争议,学界提出了包括债权人代位说、股东权说等多个观点,其中股东权说是我国目前最为广泛接受的观点。从仲裁协议效力的角度来看,仲裁协议有效的基本前提是当事人的一致同意,而股东派生仲裁的实施通常是基于公司已有的仲裁请求权,不一定包含股东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面上看,股东派生仲裁不符合传统仲裁协议的合同相对性,但实际上,随着各国普遍确立的支持仲裁发展的原则,逐渐兴起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股东派生仲裁的提供了相应的基础。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产生的诸多争议。目前来看,“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面临的争议有三,一是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是否为该类仲裁协议生效的必要要件;二是股东派生争议的可仲裁性;三是派生争议是否属于股东派生仲裁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从第一项要件来说,“股东派生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理论上也需要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订立,但在实践中,法院与仲裁庭在当事方的“仲裁合意”是否必要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甚至在“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时,法院内部的观点也存在矛盾。而第二项与第三项争议实际上都是针对仲裁事项的问题,仲裁协议中的仲裁事项由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的性质及范围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着关键性的影响。首先,仲裁事项的性质关系的是约定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一项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相关仲裁协议能否生效的根本,而可仲裁性问题在不同的法域下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股东派生仲裁中需要讨论的就是股东派生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其次,由于“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因此当我们在讨论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实际上是在分析基础仲裁协议能否对非签署人生效,这就涉及到非签署人意图解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基础仲裁协议下的约定可仲裁范围。在实践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具有普适性,因此措辞相对宽泛,而如何对此类仲裁条款进行解读也是“股东派生仲裁协议”是否可执行的重要因素。
第四部分为思考与建议。在阐述“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争议后,本文将结合中国的实际,并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与实践两个角度对“股东派生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提出相应的建议,其中立法方面将主要针对《公司法》与《仲裁法》,这两部最相关的法律进行分析阐述,实践方面将针对仲裁合意的必要性与一般性仲裁条款的解释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