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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布,成为我国有效推动医疗矛盾纠纷化解步入法治化轨道的开端。“医闹”这一社会失范行为不为现代人所独有而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就已存在。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来看,“医闹”行为是患者、亲属或职业医闹团体、闲杂人员采取和平或暴力手段围攻医疗机构,侵扰正常医疗秩序而尚未达到以刑事强制法制裁的行为,然而“医闹型”聚众行为是患者、亲属或职业医闹群体、闲杂人员共同集聚成众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刑事违法行为。从行为入罪的刑法阶层理论来看,一个“医闹”行为能否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追究,应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维度进行把握,“医闹”行为与“医闹型”聚众行为的两个行为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从大量“医闹型”聚众行为案例来看,“医闹型”聚众行为至少包括六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即“医闹型”聚众行为的产生多因性、有意煽动性、实施公然性、暴力侵害性、短暂突发性、行为违法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理解好“医闹型”聚众行为的“聚”与“众”是认定“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关键,“聚”包括行为人事前预谋的聚众,也包括行为人临时起意的聚众,同时只有行为人主观上为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继而实施具体危害行为而为的“聚”才成立“医闹型”聚众犯罪;“众”应解释为三人以上且包括三人,该“众”的人员范围应包括纠集者本人,如此才能凸显我国刑法典严厉打击该类聚众犯罪的刑罚设置目的。实行行为要求既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要求,又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实质要求,而“医闹型”聚众行为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百九十条的具体罪状中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表述,同时从行为罪质来看,该行为一开始就让刑法保护的医疗秩序法益面临着破坏的紧迫危险性,由此“医闹型”聚众行为乃实行行为而非预备行为,如此便能理解为何刑法典将“医闹型”聚众行为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实行行为进行规制的刑法生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