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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自由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以及证券公司金融创新活动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从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现状来看,由于整体资产质量较差,资产结构不合理,因而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在各国的实践经验中,金融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主要是基于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要求,其中净资本是一项最为关键的指标。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学习并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完善我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对于强化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促进金融系统健康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文章结构如下:
第一章介绍国内外有关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研究文献,并阐述了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问题的研究背景及本文研究框架。
第二章从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涵义出发,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探讨如何通过借鉴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充实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体系。
第三章系统分析了国际证监会组织、美国、日本、英国、台湾等典型国家(地区)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国际经验,并比较了各国(地区)风险资本计提方法的优劣之处。
第四章在对典型国家(地区)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规范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角度入手,对我国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效果进行了总体分析和评价。
第五章深入研究如何完善我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体系,并从修订资本充足性规定、保障净资本数据真实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持续资本金补充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