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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撤销权,是指在欠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损害国家税收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欠税人法律行为的权利。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0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税收撤销权,它的设立填补了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以来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税收撤销权是在援引传统民法债权撤销权制度的基础之上设立的,体现出更多的私法特性。然而有关税务机如何正确行使撤销权,我国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从而使税收撤销权制度在实务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税收撤销权的案件更是很少出现。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作更加深入的探讨,以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本文运用定性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税收撤销权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税收撤销权概念解读。本部分从理论渊源、概念特征、性质界定、价值功能等方面对税收撤销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税收撤销权体现了税收关系的债权债务属性,是一种兼具形成权与程序性权利双重特质的形成诉权。它的设立在促进我国税法公法的私法化、加快我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以及维护国家的宪政税收秩序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本部分从传统理论与现行立法的角度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行使效力做了探讨。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传统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单一相对性,其行使结果将会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之间自由交易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应对税收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行使条件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防止权利被滥用。第三部分:我国现行税收撤销权制度检视。本部分通过全面分析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现状,分别从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除斥期间、诉讼机制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矛盾等方面,指出税收撤销权存在的障碍和不足,以更好的对税收撤销权进行科学定位和相关制度的合理完善。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税收撤销权的立法建议。本部分在对税收撤销权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结合其个性特征,从税收撤销权的内部制度构建、相关诉讼机制以及相应配套性措施等方面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以期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使与税收撤销权有关的条文设计在理论和实践运行中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