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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哲学中是否有辩证法思想,费尔巴哈哲学是否为某种形态的辩证法哲学,这一问题在学术界长期以来颇有争议,主要存在着两派相对立的观点:一派完全否定或忽视费尔巴哈的辩证法思想;一派认为费尔巴哈的辩证法接近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这两种观点到底谁对谁错,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费尔巴哈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呢?本文试图从费尔巴哈辩证法思想的表现、优点与缺陷三个方面来分析,从而对此问题作一回答。 首先,展现费尔巴哈哲学中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肯定事物的普遍联系,肯定事物的运动与发展,触及到矛盾斗争性的思想等。由此可见,费尔巴哈的辩证法思想在其哲学体系中不容忽视,完全否认或忽视费尔巴哈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分析了费尔巴哈辩证法思想的优点:费尔巴哈哲学中具有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因此比十七—十八世纪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哲学有明显进步;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进行了批判,试图确立其唯物主义基础;费尔巴哈辩证法思想还对马克思创建唯物(实践)辩证法有一定的启迪。既然费尔巴哈哲学中有着如此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而且其辩证法思想又有这些优点,因此,费尔巴哈辩证法思想在辩证法史上就不能避而不谈。 最后,分析了费尔巴哈辩证法思想的缺陷:费尔巴哈未能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忽视了主观能动性、缺乏对实践的正确理解等。正因为费尔巴哈辩证法有如此明显的缺陷,我们也不能高估了费尔巴哈哲学中的辫证法思想,那种认为费尔巴哈哲学接近唯物辫证法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要对费尔巴哈的辫证法思想作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就必须明确一个评判标准。本文认为,判断一种哲学是否为辫证法形态应看它是否抓住了辫证法的核心即内在矛盾概念,是否承认内在矛盾推动事物的运动发展。依此标准,费尔巴哈哲学不是辫证法形态的哲学,只是具有丰富的辫证法思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