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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是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僵局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因股东之间或管理层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公司陷入瘫痪或无法经营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不但使公司利益受损,陷入困顿,还会使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受到极大损害,造成公司财产的消耗,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严重者甚至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打破了我国法律对公司僵局的立法空白,并提供了司法解散、异议股东的强制股权购买等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但公司法虽为异议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但一方面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难以在实践中实际操作;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僵局产生原因各异,单纯强调通过司法解散打破公司僵局会使公司无法存续,从而给股东、利益相关者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应有针对性的对各种公司僵局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救济。本文拟通过对公司僵局的特点、危害、成因的描述,对处于模糊化中的公司僵局给予澄清,并结合当前国内外有关公司僵局救济的理论实践,对公司僵局从事前的预防到事后的救济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公司僵局救济机制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途径,以便更加有效的打破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导致公司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一种僵持状态,它存在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公司僵局可以通过章程的制定有效的预防,或通过非诉讼方式如调解、仲裁、强制收买股权等可以和平解决,当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通过司法解散途径强制解散,以有效保护僵局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僵局情形是可防、可治的一种公司“疾病”,如何运用多种具体救济途径,打破公司僵局,是对法学研究者刻不容缓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