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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对法官的各方面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法官越来越精英化、职业化,但是面对这一新职业群体,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给予足够的权利保障,相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犯罪种类的多样化以及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不平衡,法官面临的职业压力倒是有增无减。近年来,随着法治的进步,诉讼中出现的冤假错案不断的被纠正,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引起了社会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质疑,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我国法院在实行审判改革过程中,设立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设立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保证法官于诉讼中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其弊端也是显露无疑,只要诉讼中出现冤假错案,加上社会舆论的倾向,就会不分青红皂白的追究法官的责任。这样就忽视了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权利保障,使法官们在审判案件时,置自己于不可测的风险之中。这种情况体现在了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内部出现法官消极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案件数量一番再番,同时法官也因行使职权却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而忧心忡忡,这种现象导致法官不敢独立审案而不求进取,司法人员素质也无法提高,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我国在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权利保障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法官的任免、薪资待遇、责任等方面依然亟需改善。给法官足够的职业保障,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地位,使其能够独立公正执法不受外在影响,不偏不倚的作出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地位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目前,由于保障缺失,法官的司法行为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干扰,所以,构建我国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文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除第一章的绪论外,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阐述了法官豁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当代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变革。西方国家从历史上就对法官职业的权利保障比较重视,而我国从历史上就缺乏对法官的权利保障,由于缺乏这种保障,才有沈家本所言:“时人视秋曹为畏途”。然后分析了从我国建国至今法官豁免权空间的有限性。也进一步阐述了各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发展趋势,同时指出了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为“构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依据”。主要阐述了构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现实需要。构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是一种权利控制与保障的统一,法官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的有限理性以及司法的不确定性,需要有一种制度来将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后果与法官个人责任隔离开来,同时也促进法官独立判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的模糊界限以及各地做法不一,导致不少法官蒙冤受屈,所以为了保障法官的权利,加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第三部分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域外考察”。主要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适用,同时也分析了国际规范中一些关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演变和适用,通过对比分析各国以及国际上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共性和差异,来探寻该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运行规律,为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想”。通过加强立法,在法律上肯定法官的豁免权,并具体的规定法官的豁免内容及其界限。十八大以来,不少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但是笔者认为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是相辅相成的,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予以追责,体现了问题意识,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增强责任心,以临渊履薄的心态对待每一个案件,全面收集、精心审查每一个证据,从而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同时,错案是司法规律中的一个正常现象,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豁免是为了促进法官独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遵循司法规律,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笔者通过分析错案的种类,明确了哪些错案需要追究责任、哪些错案要给予法官以豁免权,并提出了在中级以上法院建立法官评审委员会,为构建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法治是现代国家所追求的的共同目标,而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是现代法治文明国家的标志之一。这一制度关系着一国的法官能否独立行使裁判权,司法是否公正以及司法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产生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它的出现与西方司法独立运动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因此,想要将具备深厚西方司法独立思想的制度自如的运用于我国司法体制中,不仅要深入的研究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内在机理,还需要对各国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加以全面分析和比较,同时还要兼顾我国的国情以及历史以来的司法运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