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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条款”是提单背面的一条标准条款,由1954年英国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而来。该条款旨在将承运人享有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扩展到第三人——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包括独立合同人。由于英国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允许第三人从合同中受益,使得喜马拉雅条款在英国法下的有效性有待验证。英国法院的法官们本着尊重缔约人的商业目的和缔约自由的政策,发明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和技巧——其中最重要的是代理理论——来解释这一条款,将之纳入英国合同法的框架内,并最终使得喜马拉雅条款被普遍接受。然而承运人的第三人通过代理机制享有的免责权利是有限度的,他不可能逾越《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而享有比《海牙规则》第4条更多的免责,更不可能享有完全的免责,否则喜马拉雅条款将因违反《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