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给付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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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及行政行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时,人们往往会先想到近年来针对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活跃的形势,各地政府为调控房价而出台的一系列以“限购”、“限贷”、“禁贷”等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房产政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各项房产政策等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外,还存在一些容易被公众忽视的行政行为同样也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这些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区域规划、因极端天气或者重大活动而限制施工作业的时间等。由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当行政行为引起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给付障碍时,司法实践中往往运用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来解决此类纠纷。然而通过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案例会发现在司法实践中,由行政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两项制度的适用存在着混乱。本文以行政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给付障碍为研究对象,通过案例分析对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给付障碍的行政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混乱往往来自相关理论的混乱,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合同纠纷,本文也将会对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理论上将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后,将尝试对每类由行政行为会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给付障碍的案例类型进行两项制度的应用分析。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给付障碍的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本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将司法实践中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给付障碍的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同时也会对法院对每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以此揭露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现状。第二部分,行政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给付障碍的法律适用。因为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主要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势变更制度,因此本部分主要从两项制度各自的构成要件、适用后果进行分析,然后比较出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为第三部分的写作做好理论铺垫。第三部分,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在行政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通过本文第二部分对不可抗力制度与情势变更制度的比较研究后,本部分将第二部分的研究成果应用到第一部分总结的各类行政行为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以期对解决实践中此类纠纷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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