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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是否应该承担道德责任的问题在历史上是有争议的。特别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通过将政府与道德分别划分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方式,把道德责任排斥在政府之外,试图从根本上消解政府与道德的联系。根据自由主义的观点,道德属于私人领域,凡涉及私人领域的地方政府就应不介入、不干涉、不提倡、不评价,以防止政府对私人领域的侵害。现代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之后,西方学者逐渐指出,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是密切联系的,忽视公共领域中的道德问题导致政府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道德危机,因此他们反对行政领域中的价值中立,重新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确立起了道德责任和道德追求。同时他们强调政府管理的公共性质,将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政府行为的道德价值标准,认为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应有的道德取向。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政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包含道德在内的意识形态具有支配地位,理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并践行所倡导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道德根本上是用来调节利益关系的,道德责任最终要体现在对合乎善的利益的维护上,政府的道德责任就是实现和维护与统治阶级利益相一致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政府应当追求的最大的善。对我国政府而言,不论是人民政府的本质属性,还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以及当前政府改革的根本目的,都要求我国政府将维护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道德责任的核心。为此,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积极实现好公共利益,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努力分配好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政府还应当树立崇高的道德信念和价值追求,自觉践行进步的政治理念和道德价值,成为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引导者,全面履行自身的道德责任。自新中国和人民政府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政府道德责任建设,从不同方面阐述了政府道德责任在不同时代的具体内涵,对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进行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但是在当前社会中,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一方面社会中的道德理想和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相对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人们的主体意识觉醒并不断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断被放大,社会又呈现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质化趋势。这些趋势和现象逐渐渗透到政治领域,侵入到政府的方方面面,导致当前政府道德责任的弱化甚至缺位,在政府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平庸渎职、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背离了应有的公共利益价值追求,而谋取个人私利。政府的这些背德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就会愈演愈烈,危害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基础,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要解决当前政府道德责任弱化的种种问题就必须积极构建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机制,树立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全面提升政府履行道德责任的能力。首先要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责任意识,从道德教育、德性修养、理想信念等方面,强化政府行为主体践行道德责任、维护公共利益的自觉性。其次要健全实现政府道德责任的制度建设,从政府道德责任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建立有效的监督、奖惩机制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的外部约束。再次要推进政府行政文化建设,对传统行政文化坚持批判地继承,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健康的行政文化,巩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的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