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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并非法典术语,只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以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假借法院之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类行为的理论概括。诉讼欺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法院玩弄于股掌之间,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严重有损司法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刑法学界对诉讼欺诈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基本达成共识,但究竟用何种罪名对其进行规制,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除了多数人主张的以诈骗罪对侵财性诉讼欺诈予以论处外,还有少数人主张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或者增设一个新的罪名对其进行认定。理论认识的不统一加之相应刑法规范的缺位,1使得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故探讨诉讼欺诈的性质仍有必要,这也是笔者选择该论题予以研究的初衷。文章除引言外共包括六个部分,共37710字。第一部分,界定和划分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和类型。通过分析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指出本文语境中的诉讼欺诈是指以提起虚假的诉讼为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从双方当事人有无恶意串通、行为方式、赖以提起诉讼的证据来源等多个角度对诉讼欺诈类型予以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为下文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分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域外立法和我国的具体司法选择。将诉讼欺诈独立成罪或者以诈骗罪论处亦或是以证据类犯罪的相关罪名论处,这三种主要的域外立法例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诉讼欺诈的司法主张,可为有效规制这类行为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而分析我国的具体司法选择,意在反映当前相应刑法规范缺位与司法实践定性不一的现状。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以诈骗财物为特点的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基于当事人双方通谋实施的侵害第三人财产权益的诉讼欺诈在行为、罪过和侵害的法益等方面与三角诈骗所具有的共性,主张对这类诉讼欺诈以诈骗罪论处。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以勒索财物为特点的的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基于原告针对被告实施的侵财性诉讼欺诈在行为、罪过和侵害的法益等方面与敲诈勒索所具有的共性,主张对这类诉讼欺诈以敲诈勒索罪定处。第五部分:延展分析以其他罪论处的诉讼欺诈行为。对非侵财性诉讼欺诈以及未达数额的侵财性诉讼欺诈依据其手段行为触犯的相关罪名定处,若手段行为未触犯任何罪名,则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予刑事处罚。而对于涉足诉讼欺诈的司法人员,依其主观罪过的不同予以不同归责。第六部分:余语。首先,对诉讼欺诈的性质进行总结分析进而得出结论:对侵财性诉讼欺诈一般以诈骗罪论处,其中基于单方欺诈的特殊性,主张以敲诈勒索罪对其予以定处。而对非侵财性诉讼欺诈则主要依据其手段行为触犯的罪名进行定性。其次,延展分析触犯多个罪名时的司法选择问题,一般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最后,强调刑法第13条“但书”的运用,以保证刑法的必要力度。对诉讼欺诈概念的厘清和类型的划分是文章论述的基础部分,而对其性质的分析是文章论述的重点,也是写作整个文章的目的所在。在诉讼欺诈的过往研究中,学者们对行为类型的关注甚少,对性质的分析没有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展开,这也是导致对诉讼欺诈性质认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故笔者在分析诉讼欺诈性质时,主要采取不同类型予以不同定性的思路,从每类诉讼欺诈行为的本质属性入手,结合现有刑法罪名进行定性分析,这也正是文章的创新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