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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诉讼制度是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各国专门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设立的一种新型制度,它弥补了传统的单一诉讼和共同诉讼无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新型群体性纠纷的不足。主要代表有美国集团诉讼、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德国团体诉讼和我国代表人诉讼。本文采用理论和实证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对群体性诉讼进行了历史的和比较的分析,全方面地审视群体性诉讼制度。在现实意义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群体性纠纷和事件不断发生,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确立不过十年左右时间,其在实践运行中对于解决群体性纠纷尚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各国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加以分析,综合考虑各国确立相应制度的社会背景、法律传统、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各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在个性差异的基础上,找出其共性,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吸收和借鉴。同时,笔者以美国集团诉讼制度 20 世纪 90 年代的新发展为例,着重分析了集团诉讼赖以存在的各种社会条件,以及其自身的困境和悖论,强调必须辩证审慎地看待并充分考虑各国自身特点和国情。最后得出本文结论,即我国群体性纠纷的解决必须符合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我国尚不具备整体引进美国集团诉讼的社会条件,对于代表人诉讼立法本身应予肯定,我们可以利用司法实践协调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差距,增加解决纠纷的途径,以最终实现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