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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聚众犯罪,其在刑事司法认定上和实务处理上都具有较大的复杂程度和疑难性。由于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许多细节条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刑法理论界对其中的很多问题都认识不一,司法处理的标准和裁判结果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尽管有个别省、市的司法机关出台了一些有关聚众斗殴的指导性意见,但限于其权威性低、系统性差、局限性大等原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聚众斗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本文以聚众斗殴的相关理论为重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对聚众斗殴罪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较深入的探讨。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提出了理论界对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纷争,在总结、归纳之后,提出了本文主张的定义。随后分析了聚众斗殴罪的演化进程及来源,并针该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应细化区分,并应针对不同的主体分别设置不同法定刑的完善建议。第二部分重点对聚众斗殴罪的四个法定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分别从次数加重形态、主体加重形态、地点加重形态和方法加重形态四个方面,逐一展开阐述。对“次数”的认定,提出应以三次为标准界限;对“人数多”的认定,应以斗殴双方人数达到10人为衡量标准;对“持械”的加重情节,则提出将行为人是否存在持械的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同伙有持械的情况作为能否认定“持械”的重要标准。最后,结合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转化主体难划分的问题,提出了增设法定加重情节的建议,建议对主观故意未发生转化的其他积极分子,以该加重情节予以量刑处罚。第三部分从三个视角出发,对聚众斗殴罪的转化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首先,对聚众斗殴罪转化条款的性质,应属于拟制规定,还是注意规定的争论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该条款应理解为注意规定的几点理由。然后对转化的条件,从犯罪行为和既遂状态两个因素考虑,对比其他转化犯罪,分析了聚众斗殴罪转化的特殊性。最后,从转化后主体的认定方面着手,分析了首要分子的转化、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转化,以及造成不同人员重伤、死亡时转化主体的界定,并概述了各自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四部分论述了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复杂和疑难问题。结合相关的法理解释及实务问题,从罪与非罪、罪数问题、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以及和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厘清了该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