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践与法制精神的背离——对建国初期(1949—1956年)新闻事业发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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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新闻自由的视角对新中国建立初期的1949-1956年我国有关法规、理论与实践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认为从我国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当时中共党内的各项决议来看,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制和相关的决议是比较开明的。 但是由于毛泽东的新闻理论即“党性理论”逐步确立,在当时“左”的思潮的指导下,解放初期我国出现了一波又一波的意识形态整肃。三次大范围的批判使报刊完全丧失了作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载体的功能。1953年3月4日,广西宜山地委机关报在一篇社论中批评宜山地委,做出了“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之后毛泽东提出的“双百方针”成为“引蛇出洞,聚而歼之”的政治斗争手段。1956年《人民日报》改版试图重新回归新闻自由,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以失败告终。 通过一系列的阐述,本文得出以下结论: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必须要有具体的法律来保障;国家没有按照宪法的精神来规范中国的新闻事业,没有落实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当时中国共产党内的缺乏起码的民主空气,党内意见得不到正常的交流。 除此以外,本人发现的关于建国初期新闻自由的一条线索,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宪法开明,理论偏“左”,实践更“左”,这也是本论文不同于已有的学者的研究的最大的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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