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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典为适应实践的需要而新增加的罪名,在处理医疗刑事案件以定纷止争、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该罪的若干构成要件涉及医学与法学两个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向来争论颇多、认定颇难。本文主要是对其中的主观要件--医疗犯罪过失展开研究,以期对实践有些许的帮助。
文章共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本质,通过对大陆法系有关过失犯罪本质的学说一一无认识说、不注意说、结果避免说进行梳理和评价,提出注意义务违反说并揭示其合理性,从而得出医疗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违反医疗注意义务这一结论;第二部分是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构造,通过这一部分笔者逐一解析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两个构成要件一一违反医疗注意义务与具备医疗注意能力,其中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以及医疗注意义务与医疗注意能力的关系是探讨的重点;第三部分是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进一步展开一一“严重不负责任”,主要围绕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定性争议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将其定位为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并且对“严重不负责任”之“严重”的涵义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建议将“严重不负责任”直接表述为“过失”,以避免不必要的分歧;第四部分是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与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关系,一方面,医疗犯罪过失集中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主观恶性,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另一方面,医疗犯罪过失对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强度和承担方式都产生影响。基于医疗犯罪过失的特殊性,应贯彻“对医疗事故罪较同种法律性质的普通过失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并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鉴于本罪法定刑幅度偏低、刑种单一的缺陷,笔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但是在刑法修改之前,务实的做法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依据刑法理论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