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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末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又随着凯恩斯理论的盛行而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强化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来提高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等功能的实现。 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上海市财政局率先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试点。先期开展的政府采购实践,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和各个需要单位的分散采购。这种做法弊端是十分明显的,它使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相脱节,而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结果是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特别是由于采购过程不透明,政府采购领域很容易滋生腐败。另外,由于采购活动分散,形不成合力,无法发挥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功能。 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各种法律文件,以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全国仍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考虑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旨在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采购。 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普遍持肯定的态度,但对《政府采购法》中的具体规定则意见不一。本文以此为背景,就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立法、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实践、政府采购主体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程序制度作了一些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期能抛砖引玉。 文章第一部分对政府及政府采购立法作了简要的叙述。这一部分重点研讨了两个问题:一是对政府采购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各国政府采购的定义及政府采购特征的分析,主张我国应在借鉴既有定义各种特点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作更为科学的定义,同时概括、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四大功能;二是通过对一些国家、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立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具有特点作了简要的介绍,勾画了政府采购立法发展的大致情况。 第二部分,叙述了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情况及其基本原则。首先,说明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情况及我国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情况,通勿寸一些学者对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的分析,指出政府采购法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讨论我国政府采购主体制度。在对各国立法澎于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立法,应对政府采购主体作出重新界定,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规范的主体进行修改,同时对公用企业进行分析并结合各国立法情况说明应将公用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将采购人规定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接受财政资金辛}、助进行采购,且财政资金占采购金额50%上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同时规定,公用企业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此外,还应当规定例外条款,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用企业的采购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可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同时,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制度作了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供应商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四部分,研究我国政府采购程序制度。首先对政府采购程序的分类作了说明;其次,对政府采购程序构建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主要是从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平衡造成“委托一一代理”关系失调的制度性缺陷问题展开,主张通过政府采购的程序设计,利用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主要是电子政务的开展),来克服信息不平衡的问题。最后,指出政府采购程序存在的问题,即公开招标程序适用范围过窄,也未规定供应商审查程序,还缺乏对政府采购的有效外部监督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主张扩大公开招标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供应商审查程序,同时增加权力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