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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是我国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同时也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集体林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森林资源产权形式,对集体林进行开发利用有利于提高我国林农的生活水平,规范实践中的集体林权的流转,有利于改善林区的经济条件,推动林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够有效地整合森林资源的产业结构,最大化的发挥森林资源的效用,实现我国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效益不高,存在大量制度上的障碍和现实问题。集体林权的产权的权利归属不清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健全,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出现混乱,这些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我国进行林权改革的步伐。本文首先对与集体林权流转相关的概念进行厘定,明确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从自然资源产权理论、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和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的角度给集体林权流转奠定理论上的根基。虽然集体林权改革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对于集体林权的流转我国在立法层面和法律实践层面的现状却是不尽如人意,存在很多问题,法律规范的欠缺使得集体林权流转缺乏法律上的支持,现有的法律又对集体林权的流转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实践中的集体林权流转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对森林资源的价值评估机构和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明显不能和实际发生的集体林权流转量相匹配,政府在集体林权流转中的定位不准确等,现实中存在的障碍严重地阻碍了集体林权的流转,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从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明确权利的归属等方面着手,继而完善各种相关的配套制度,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水平,协调各方的利益,健全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保证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实现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