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直到21世纪初,我国为了履行加入WTO的义务,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知识产权法中,分别对海事强制令及诉前禁令进行了规定,我国立法中也首次出现了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制度。但是,上述法律为特别法,只能适用于海事和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范围有限,当法官需要在其他类型民事案件中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时,就欠缺法律依据。直到2012年新民诉法的出台,首次将行为保全制度写入基本法,完善了我国的保全制度体系,也满足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迫切需求。但是,对于该制度的规定都太简单,很多法条的规定都只是一个框架,未对财产保全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做区分规定。为完善保全程序的具体规则,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没有涉及,存在一定问题。因此,笔者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对行为保全制度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分析,对其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本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概述了行为保全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行为保全的概念以及与相关制度的关系辨析;第二章介绍域外主要国家对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并予以总结;第三章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不足和问题;第四章围绕行为保全制度的目的,遵循行为保全制度的原则,横向的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纵向的参考我国海事特别程序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尝试去构建出一套相对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为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