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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影响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它弥补了传统胁迫制度的不足,其和欺诈、胁迫、虚假陈述等制度一道,为保护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恢复契约正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学界虽对此制度有所介绍,但都较为简单,难以让我们对该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本文立足与此,将从介绍英美法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入手,探讨其立法的理论根据,进而与我国的现行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做出比较,以便为我国借鉴该制度提供一个理论可行性的分析。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英美法中的不正当影响的历史沿革、含义、性质以及不正当影响的分类和认定、不正当影响的效力做了一个简单介绍。通过对不正当影响和胁迫的比较,本文认为不正影响在性质上是和胁迫并列的一种意思表示瑕疵行为。在分类和认定上,本文分别介绍了英国法和美国法中的不同规定。通过该章的介绍,以便对英美法的不正当影响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第二章对不正当影响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该章从分析契约的效力根源入手,阐述了意志决定论对契约效力的解释力和现实困境,论述了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和契约正义对契约效力的影响。不正当影响的存在不仅使得合同的订立程序上存在着瑕疵,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造成了契约实体结果的不公平,基于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考虑,对不正当影响进行规制有着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三章分析了不正当影响制度和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区别。不正当影响制度在英美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法律中却看不到踪影。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已基本能解决不正当影响存在的情形,不正当影响制度在我国没有存在的必要。就此,该章分别论述了不正当影响制度和我国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显失公平制度的不同,以便为我国借鉴英美法的不正当影响制度提供一个理论可行性的分析。
第四章论述了英美法的不正当影响制度对我国法律的借鉴价值。该章分为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影响制度借鉴的现实必要性。我国当前社会滥用信任和支配关系的现象比较严重,市场交易行为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为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对不正当影响进行规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性。其次,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影响进行规制的现实困境。我国的统一合同法没有将不正当影响纳入契约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范畴有着很大的不合理性,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很难以规制不正当影响存在的情形,对此立法的漏洞,进行立法弥补有着必要性。最后,对德国法和法国法的规制不正当影响的立法体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立法构想,以便为我国借鉴英美法的不正当影响制度提供一个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