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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背后的经济价值使得人们铤而走险,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权利。在我国,假冒商标行为可能同时适用《刑法》第213条关于假冒商标罪的规定和《商标法》第57条关于假冒商标侵权的规定。因此,造成了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上互相牵连、交叉的情况,形成了大量的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案件本就是一类复杂的案件,再加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假冒商标行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视角、职业立场、司法理念不同,造成了对假冒商标行为认定的不统一。这不仅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导,也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形。本文第一部分以三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提出假冒商标行为民刑交叉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第一,商标等似程度的判定问题,即如何区分商标之间的“相同”、“基本相同”和“相似”。第二,对于假冒商标行为涉及民事、刑事法律关系时,两者之间冲突的处理,即目前我国采用的“先刑后民”处置方式是否合理的问题。第三,“假冒商标”行为的立法目的与司法目标以及实现的路径。第二部分,首先从民刑交叉的本质、民刑交叉案件类型化、民刑交叉案件所涉之法律关系三方面入手,对民刑交叉问题进行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分析。将假冒商标行为的民刑交叉案件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同一假冒商标行为引起的涉及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但一时难以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而产生的民刑交叉案件。第二类是同一假冒商标行为既需要用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又需要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刑交叉案件。第三类是由不同假冒商标行为分别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但民事、刑事案件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产生的民刑交叉案件。特别提出的是,本文重点研究的是第一类、第二类民刑交叉案件。然后,通过将商标法与刑法中关于假冒商标行为之间法律关系的对比,论述了产生民刑交叉的具体行为以及该类民刑交叉案件中存在差异性认定的四大原因:第一,刑法上对“相同”商标的认定与商标法上“近似”商标的界定不清;第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认定主体的不确定及其认定视角的无规定;第三,“公众”的范围无界定;第四,“足以产生误导”的认定不统一。在第二部分分析了民刑交叉案件中差异性认定原因的基础上,在第三部分提出解决民、刑中对“相同”商标的认定问题,即建立由审查主体、审查标准、混淆程度三方面组成的商标认定模式。第四部分是对“先刑后民”处置方式的批判与改革。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我国虽然普遍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置方式,但这种处置方式在实践中并不符合假冒商标案件的特殊性、不符合民事和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不符合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弊端。司法界近年来也不乏对这种处理方式的质疑,甚至通过正式文件以及司法裁判的方式多次指出要慎用“先刑后民”这种处理方式。这些文件和判例为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革新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改革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该部分还对“先民后刑”处置方式的优势进行了必要的阐述。第五部分是对构建假冒商标行为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探讨。目前,我国涉及商标的刑事犯罪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而商标侵权案件普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大诉讼中审级上的差异造成诉讼之间彼此的冲突。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尝试“三审合一”模式,他们将行政、民事、刑事三类案件融合至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虽然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管辖,提高了审判人员的专业性,提升了案件裁判质量,但在实践中仍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中民刑交叉的难题。相比于“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对于解决民刑交叉问题更有优势:一方面能更大程度的集中司法资源,提高法官解决民刑交叉问题的能力,解决现行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下民刑交叉案件存在的冲突问题,消除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定性不同的弊端;另一方面也能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本文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才是解决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问题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