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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海外贸易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海外朝贡贸易,另一部分是市舶贸易。 南宋海外朝贡贸易跟以前相比有很大变化,一是南宋政府对海外朝贡贸易的限制,二是海外朝贡贸易在海外贸易中的地位下降。因此,南宋在海外朝贡贸易的管理上有一定的变化。 市舶贸易是南宋海外贸易最主要的部分,与之相适应,在宋代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市舶制度。宋代市舶制度主要由市舶机构、市舶官制和市舶管理三个部分组成。南宋总体上继承了北宋的市舶制度,并在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变化。 市舶机构分为市舶司、市舶务、市舶场和市舶库等。北宋先后在广州、杭州、明州、泉州和密州板桥镇设有市舶司。到南宋时主要有广南路市舶司、两浙路市舶司和福建路市舶司三大市舶司。其中广南路市舶司比较稳定,两浙路市舶司在南宋波动最大,而福建路市舶司在南宋前中期迅速发展,成为与广南路市舶司抗衡的市舶机构。 市舶官员包括提举市舶、市舶判官(监舶务)、干办公事等。提举市舶原称市舶使,改称于元丰三年,随着专职提举市舶在崇宁初的设置,市舶长官的主要任职形式变成专职提举市舶。市舶官员的选拔途径主要是中央官和地方监司官推荐。市舶官员的任期前后也有变化。北宋初期约3年左右,到南宋平均任期约为1年半。 元丰三年(1080)颁布的“元丰市舶条”对市舶贸易进行了统一规定,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市舶管理体系,更多的是对一些专项制度,如市舶抽解制度的管理。 总之,南宋的海外贸易以市舶贸易为主,其市舶制度以北宋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的时代特性有了一定的变化和发展。作者希望单以南宋为研究对象研究,对南宋的市舶制度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