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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的一种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被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引入我国的时间是2005年,《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首次被立法确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该制度的内容在我国国内不断被丰富,但整体规定依旧较为笼统、粗糙,缺乏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使得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率不高,不能很好的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接。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和实际运行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学术研究仍存在较大局限性等等。因此,笔者拟通过对国内国外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论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找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原因。立足于公司内部治理与完善司法程序之规定,全面、深入地探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现实发展存在的不足,为完善此制度提供理论参考。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合法利益遭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控股股东的侵害时,公司本身怠于提起诉讼或者拒绝诉讼行为,而公司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为维护公司内部与外部机制。笔者首先阐述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理论,通过阅读相关文献了解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现状,其次,通过对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发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认定为财产案件,其涉及标的额大,受理费用较高;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管辖权;前置程序僵化;举证责任制度不完善;未建立完善的股东派生诉讼和解制度等。最后,同外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进行比较,最终提出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希望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