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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随着航运业发生的巨大变化,燃油机以及雷达、卫星的使用,船舶设计、舵机、装卸设备、通讯以及天气预报技术的巨大改进,货船更加先进,船舶及港口的管理操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大大减少了海上运输的风险和无常,使航运不再像以前那样难以预测和控制。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现代国际贸易对航运业提出了更准时、更迅速的要求。在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中,要求承运人更迅速、更准时地交付货物,已变得同保证货物的安全同样重要。诚然,国际海上运输的不可预测性大大降低,但是,由于目前控制整个航运市场的国家仍为几个发达国家。他们在制订规则时,都是站在自己作为航运大国的立场上的,仍然主张不存在迟延交付的责任问题。随着《汉堡规则》的制订,航运市场的日益发达,航运市场日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货方有了更大的话语决定权,以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航运利益也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使得《汉堡规则》所确立的迟延交付法律制度开始在国际航运市场开花结果,可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开始要对迟延交付货物承担责任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一直是困扰货方和承运人的一个重要问题。《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迟延交付的概念以及承运人对次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既不是《海牙规则》的参加国,也不是《汉堡规则》的参加国,但我国的《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制度的规定借鉴了《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是二者的综合产物。它采用了《海牙规则》中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免责事项以及丧失责任赔偿限制条件的规定,同时又参照《汉堡规则》对迟延交付定义、责任赔偿限额等规定作了特别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海上运输中的迟延交付法律制度。众所周知,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的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判例都日趋表明,我国的迟延交付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在与他人签订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时,这种缺陷既不利于作为货方的自己,也不利于作为承运人的自己。我国也是世界航运大国,无论是作为货方还是作为承运人,都是量大次多、经常发生的。因此,修改我国《海商法》对迟延交付制度的规定,弥补它的缺陷显得尤为重要且势在必行了。本文作者针对我国《海商法》对迟延交付制度的规定,试图从迟延交付法律制度的确立、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责任、免责、责任范围以及赔偿原则和范围入手,通过比较分析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航运大国的立法,指出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制度的缺陷,并针对该缺陷提出相关的修改建议。本文前言部分针对当前的国际形势,着重阐述了我国在航运市场中的作用和航运也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并详细论述了海运承运人制度对船货双方利益的影响,以及国际上对当今世界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处于不统一状态的不满和希望统一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并为此所做的努力。本文第一章主要是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制度的确立。首先对迟延交付的定义进行阐述,《汉堡规则》的定义与我国《海商法》的定义的不同。然后从航运业的发展,航海技术的提高,商业环境竞争日趋激烈,以及当今社会对承运人的合理要求入手,依据三大规则的发展历程,详细论述了迟延交付制度的确立过程。第二章主要介绍迟延交付发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迟延交付发生的原因有多种,本文择重要的且经常发生的论述。对于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本文将其分为三种,并分述之。第三章论述的是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主要是因下列两种义务的违反造成的:一是合理速遣的义务,二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本章对违反此两种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作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第四章的内容是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免责。文中指出承运人免责的情形分两类:一类是法定免责,另一类是约定免责。本章对法定免责的事项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进行了分析,对约定免责的条款也进行了考量。第五章论述的是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本章先是指出确定损失赔偿范围的原则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尔后,介绍并阐述了承运人对迟延交付损失的赔偿范围,最后,从民法和《海商法》上对其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论述。我国《海商法》对迟延交付规定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是本文的最后一章。本章先是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迟延交付定义的缺陷,然后指出责任限额的立法缺陷,最后对修改和完善迟延交付制度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