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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制度,是对人力资本理论、利益相关者等理论的现实回应,其对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实践中职工监事制度的运行效果却不甚理想,沦为“花瓶制度”,甚至有学者提出废除职工监事制度的观点。针对我国职工监事制度运行困境,学界也积极给予关注,但多从法律文本层面找寻原因。构建科学合理的、富有操作性的职工监事制度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将思维局限于此,自会过于狭隘,于制度发展无益。本文认为,发挥职工监事制度的功效,除了积极寻求完善职工监事制度法律文本外,注重培育我国商事文化,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制度与司法实践的互动等这些制度文本以外的其他互补性因素的培育对于落实职工监事制度的功效亦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职工监事制度功效难以发挥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在探究我国职工监事制度法律构架不足的同时,力图找寻我国职工监事制度功效难以发挥的其他影响因素。在参照世界范围内职工监事制度成功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现有的国情特点等提出完善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的思路,以期对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综合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法经济学研究的方法等法学研究的方法。对实务中职工监事制度的困境缘由进行综合、深入的挖掘,力求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工监事制度提供新的视角。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职工监事制度的基本问题做了基本的介绍,着重在分析各国职工监事制度历史沿革的基础上,探求各国职工监事制度形成不同模式的深层次原因,以求为下文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的完善明晰思路。第二部分着力探讨了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了我国职工监事制度运行困境的法律层面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这部分在对职工监事制度功效难以发挥的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思路。本文认为,发挥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的功效,除了提高职工监事制度的立法技术,提升职工监事制度的操作性外,制度外互补性因素的构建必不可少。首先,要注重商事文化的培育,重视职工监事制度的发展;其次还要增强与法院的互动,使职工监事制度从“纸面上的法”转化为“实践中的法”;此外,要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监事会的作用力,为职工监事制度提供工作平台。本人认为,只有将各方要素统筹起来,互动齐发,才能使我国职工监事制度的功效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