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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已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发端于英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最初只具有程序性的含义,美国宪法在继承这一传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传统,第十四修正案发展了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它不仅强调涉及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实体权利的立法之必要程序,还要求国会和州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一项不合理的法律,即使通过法定的程序生效和实施,也可能是违宪的。这种独具一格的发展,是法理上的进步,弥补了程序本身的不足。作为一项独特而又重要的原则,实质性正当程序对于防范政府以正当法律程序制定的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价值。实质性正当程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其含义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而发展、丰富,其适用范围也从最初的保护财产权与契约自由,发展到上世纪后期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利领域,尤其是对隐私权的保护。美国宪法创造性地发展出实质性正当程序,部分由于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进行的能动解释,但更多还是得益于其在实践中建立了一套独特的检验方法:理性基础检验标准、严格检验标准、中间层次检验标准,三种不同层次的检验标准分别对应着不同类型的权利内容,进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对公民权利的类型化保障模式,而这种类型化的保障模式使得实质性正当程序真正成为保护美国公民权利的安全网,并使其成为现代宪法基石的一部分。本文通过考察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的发展演变,揭示其独特的检验标准及类型化保障模式背后所蕴含的不同时期美国法官的价值取向及深刻的社会变迁背景,希望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适当地借鉴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精神,无疑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本文的正文内容包括五章。第一章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论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渊源、正当法律程序与英国普通法的渊源、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与价值。正当法律程序作为西方宪政与法治传统中极其重要的理念和制度,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密切相关。自然正义源于自然法,自然法蕴含的理性、正义、法治、权利等观念塑造了西方法治精神。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运作与发展,无不以自然法为指导,从而使西方社会在追求理想法的过程中,得以保留传统的核心价值观念并赋予自身以新的生命力。美国继承西方法治的精神,使正当法律程序宪法化,并发展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对法的内容、目的进行正当性评价,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保障公民权利重要的宪法解释工具,从而实现了对自然法形式上的超越。由于美国对英国普通法的继承关系,我们势必要追本溯源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对其生成的基因进一步探讨。《自由大宪章》、“王在法下”等为正当法律程序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英国一系列的程式制度与原则:令状、程序先于权利、陪审制、遵循先例原则等都促成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生成并深刻影响了美国法的发展。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内涵与价值的阐述,厘清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术语的演变历程,以及其为何发展出实质性的含义,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证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突破,即从程序上的“合法”发展为实质上的“合理”。本章侧重论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在北美殖民地时期的实践、《权利法案》的出台、第五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以及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实现对《权利法案》的并入,这些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也伴随着其权利保障范围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扩大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适用范围,使得正当法律程序所保障的权利范围逐渐扩大,从而有效回应了不断发展且日益增长的各种权利需求。最后指出,由程序性正当程序到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演变,并非意味着程序性正当程序不复存在,二者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在美国宪法实践中并行发展。第三章重点阐述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的演进及适用。着重阐述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经济领域的兴衰、在非经济领域的发展及其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障。以不同领域的典型案例为基础,揭示法院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从而不断赋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新的意义,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政府立法的侵犯,对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使得僵硬的宪法文本获得了新的生命力,避免了与社会脱节。而实质性正当程序,一方面密切联结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其适用范围不是漫无边际,一方面又为条款内容的发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它既保护了宪法条文中列举的个人基本权利,又保护了那些涉及公民隐私及尊严的未列举的权利,体现了美国宪法司法化的功能和价值,也体现了其之所以在美国创造性产生并获得极大发展的独特魅力及背后的社会经济变迁因素。第四章阐述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检验标准。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美国如何创造性地发展出各种不同的检验标准,以及不同标准的演变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指出检验标准如何影响了对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范围的界定。而美国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检验标准,成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得以成功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质性正当程序的三项检验标准也对应着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法院在运用实质性正当程序上,对财产和经济自由、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两个问题进行了极为关键而显著的区分,决定了第三章中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司法实践,同时这种宽严不同的检验标准随着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例的不断积累,逐渐形成了层次相对分明的审查标准体系,即根据基本权利的性质和领域,将不同的检验标准适用于不同层次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而形成了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类型化,因此本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五章论述实质性正当程序对公民权利的类型化保障。本章重点论述了这种类型化保障模式的起源与演变,并认为其蕴含了基本权利的“优先地位”理论与三权分立下司法部门功能上的制约性的法理。对实质性正当程序类型化保障模式的检视指出了该模式存在的缺陷,分析了其与平等保护的归类原则的关系,指出了该模式在当前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保持确定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实质性正当程序对经济领域与基本权利领域的不同程度保护更多的是回应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的产物,并非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纯粹的理论推演而来。它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也适应了世界人权发展的节奏和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类型化保障模式对于美国宪法的发展意义重大,这种类型化的保障模式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思考与模式选择。最后,文章在尾论部分简单论述了正当法律程序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与启示。要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洋为中用,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比如在宪政上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借鉴实质性正当程序对美国公民权利的类型化保障模式,构建我国关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模式。这就需要完善对宪法的解释,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重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以正当法律程序指导当前的司法改革;重视正当法律程序理念的植入与本土化问题等。但任何法律理念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可以轻而易举就可移植的,纵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程序”孕育的土壤,因此这注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