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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持续高涨,被害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立法中确立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尊重现代法理念的重大进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只是赋予了被害人权利上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只赋予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和在附带民事方面的上诉权。为此,本文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进行研究,力求改变在司法实践中忽略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的失衡局面,保证被害人的有限上诉权,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共分五章论述第一章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概述。第一部分提出本文所研究的被害人,即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精神、身体、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或者受到财产损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国家被害人。第二部分分析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发展过程,从封建社会被害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到国家产生之后,产生了专门的追诉犯罪机构,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相当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人采取惩罚措施,惩罚是国家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这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最重大的变革之一。第三部分通过被害人上诉权的现状分析,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即被害人上诉权的立法现状,被害人申请抗诉权的现状,被害人参与法庭审判的现状和公诉转自诉的现状分析。我国立法虽赋予了被害人一系列的权利,但却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而只是赋予其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权,但现实中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是否抗诉决定权却掌握在公诉机关手中,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同时也由于公诉机关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公诉机关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而使申请抗诉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和制约。第二章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基础,本文从诉权保障原则,程序参与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和平等原则四个方面来论述,证明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是阐述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必要性,第一部分主要从公诉权不足的现状分析得出公诉权之不足而引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以避免由于公诉机关怠于行使公诉权,或者公诉机关与被害人意见不一致时,而导致无法启动二审程序的情形发生,从而避免了公诉机关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弥补公诉机关抗诉工作之不足,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第二部分提出在当今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下,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第三部分,从国际趋势分析要求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趋势,而上诉权是维护被害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虽然确定了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但并未赋予其作为当事人的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之上诉权,保障被害人上诉权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要求,即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最终能够促进程序公正和法治的实现。第四章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已有立法先例,列举出国外几个国家的被害人上诉权情况,包括德国、法国、俄罗斯、瑞典都不同程度的对被害人上诉权予以规定,保障被害人能充分行使其上诉权,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国在1985年《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也规定了被害人有上诉权。第二部分对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不会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造成冲击,列举出在实践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从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提出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矛盾的理论。第四部分从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不会降低诉讼效率分析,提出具体措施即能保证诉讼效率,又兼顾被害人利益。第五章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具体构想。提出对被害人上诉权应在主体范围和上诉理由等方面加以限制,建立上诉审查制度,建立以公诉机关抗诉为主,被害人上诉为辅的上诉原则,设立被害人上诉前置程序,设立上诉审查制度,并以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完善,被害人作为弱势群体要提供法律援助,有效保证被害人正确行使上诉权,从而防止被害人权利滥用而增加法院诉累,极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司法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