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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随之而来的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失,给我国原有的地方税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居民整体财富积累迅速增加,而贫富差距却逐年加大。因此,选择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度的前提,也是保障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必然要求。目前学界对于财产税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呼声很高,然而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制存在着地位不突出、税制设计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可以说将其培养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时机并未成熟。据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数据的查阅、分析和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