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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行使警察权力,既可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又可以蛰伏于法律和道德的灰色边界攫取个人私利。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在对警察权力外部控制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警察内在德性的培育。近年来,尽管我国警察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警察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伦理失范仍时有发生,个别事件经舆论发酵后对警察队伍整体形象的负面影响重大。对我国警察行政伦理失范进行研究,既有学术需求,又有迫切的现实必要。本文基于责任行政的理论视阈,用行政责任度量行政伦理,提出行政伦理失范的判定标准是行政责任不能有效履行,明确我国警察行政责任,指出利益冲突型行政伦理失范、权力冲突型行政伦理失范、角色冲突型行政伦理失范是现实中我国警察行政伦理失范的三种类型。认为警察个体伦理自主性存在不足、警察组织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警察组织文化存在导向偏差、社会环境不能有效支持警察责任行政是我国警察行政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秉持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有机融合的原则,提出治理对策,力求实现个体道德、组织制度、组织文化和社会期待四个负责任行为构成要素之间的互动和持衡。在健全警察品行监管机制方面,建议推行警察行政伦理立法、设立警察伦理监督机构、实行警察品格动态监控;在健全完善警察组织制度方面,建议健全警察行政伦理制度、完善警察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警察经费保障制度;在加强警察组织文化建设方面,建议倡导科学的内部考评导向、注重良好警营文化的培育、关注警察的基本保障需要;在优化警察行政社会环境方面,建议捍卫警察执法权威、理解尊重警察职业、合理应对涉警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