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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行业经过了百余年发展,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信用评级机构己由最初的“新闻媒体”成员发展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此过程中,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积累了价值不可估量的信誉资产。由于地位非常特殊,长期以来,该行业基本上靠市场调节,鲜有法律规制,相关诉讼案件更是屈指可数。然而,安然事件和次贷危机将这一行业拉下了神坛。利益冲突、评级失败等黑幕不断被揭露出来,公众怒不可遏。由于社会危害程度非常大,市场自我约束的力量太弱,主要市场经济体开始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法律规制,也着手追究有关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已经超越了国界,使得各国对其法律规制不能“各扫门前雪”,确立该行业国际公认的市场定位和执业准则是大势所趋。尽管由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史较短,无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还是社会危害程度远不及发达市场经济体中的同行,对我国来说,培育和发展是首要任务,似乎进行法律规制还不到时候,但未雨绸缪不失为上策。从发达市场经济体的经验可以看出,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法律规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法律规制的核心是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角色定位和统一信用评级机构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科学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在内的统一的行业执业标准。当然,考虑到信用评级行业的功能和价值以及我国该行业的发展现状等,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法律规制要把握合理的尺度,要在保护公众利益和发展信用评级行业的平衡间寻求适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