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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各国,都会遇到诸如劳工疾病、伤残、养老、失业等问题及其家属成员甚至其他社会成员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决定了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保障从宏观决策到微观管理和操作皆在法律控制之下.使社会成员不可避免的孤幼、鳏寡、贫穷、疾病、老年、工伤、失业、灾患等严重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就怎样结合我国的国情与实际,建立起公平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和发展,社会保障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况,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重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模式建构等几个方面,做了较全面的阐述.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法律机制在立法原则,内容构造、保障范围等方面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的要求相距甚远.笔者认为要建构一套既从现在的实际情况出发,又可预见将来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必须改革以往的分类方法,按法律实施社会保障的作用来划分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保障行政法、社会保障给付法和社会保障争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