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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中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文的修改表明,我国的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有了一个全新的发展和突破。以往的刑事审判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证据确实充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国外先进的刑事审判理念的影响以及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现有的刑事有罪判决标准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不再适应我国发展的需求,因此,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具有很高针对性和实际意义的。由此,笔者拟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国外的沿革入手,对比我国原有的证明标准,运用概念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手段,得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适用的一些可能的问题,并试图寻找解决办法。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4章。第一章,英美法系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考察。本章主要论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含义特征以及面临的挑战。从其历史沿革来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法官依靠英美法系下特有的法官造法功能,在审判中对审判经验逐步总结、归纳和研究的结果。而从特征来看,怀疑的合理与有据、裁判者有理性与良知、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联几点是此标准的基本特征。但标准也面临如涵义过于抽象和模糊、司法实践中对其含义的界定相互矛盾和冲突、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第二章,我国原有罪判决证明标准分析。本章对我国之前一直沿用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梳理。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采用的刑事审判证明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这一标准是随着中国近代法制史慢慢演变而成的,后来在吸收前苏联的诉讼法体系基础上,这种客观性非常强的证明标准得到了更进步的、自觉的、有意识的创造,在一定时期内为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但由于其有着欠缺逻辑结构严谨性、欠缺概念内容明晰性、忽视证明的主观性、语义思维缺乏引导性等不足,需要引入更为切合实际的标准作为补充。而此次刑诉法修正有目的性地吸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有利因素,增强我国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程序性与可操作性。第三章,对新刑诉法语境下“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本章对我国此次刑诉法修订中加入的“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并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我国适用的实践意义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司法语境下进行认识,“合理怀疑”的概念要求审判人员将对案件证据的普遍怀疑提升为经过其理性分析与慎重考虑而仍然存在的具有相当合理性的怀疑。所以,着重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合理”怀疑,才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要旨所在。例如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与其在场证据不符、查获物证与现场勘验记录有冲突等,此类即为合理怀疑,应该加以审慎对待。其次,“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追求案件事实客观性评价的同时,强调了评价者的主观方面对案件事实证明的必要性,不再仅是单纯的侧重于追求案件客观事实,从而实现了证明标准的主客观相统一,使之达到了平衡。再次,与“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相比较,通过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加以合理体现,对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乃至刑事诉讼制度都可以起到较好的完善作用。最后,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将“排除合理怀疑”加入“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涵义之中,其作为原刑事证明标准的补充,对实际审判工作质量提高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表现为如下几点:加强了对证据的主观性审查判断、突出了“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对刑事案件审判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第四章,我国‘排除合理怀疑’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完善。我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审判实践运用中应注意: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应准确把握其含义、明晰其特定范围,以非法证据有效排除为基础,同时也应在符合一般刑事证据运用的基础上。对于这些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突出节点化审查,改变惯有“有罪推定”思维,设立专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落实刑事证据运用规则于程序中等手段加以改善和解决。文章希望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理论梳理和学理分析,以为我国今后在实践中应用新刑诉法中的证明标准提供一定的参照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