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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实施一段时间以后,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主体,采用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后取得的效果,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律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从而得到科学客观的反馈信息,并针对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近年来在立法上出现了“立法大跃进”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的质量下降,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冲突,这些冲突不仅给社会发展带来了许多困扰,而且还损害了法律法规本身的权威性。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探寻的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下至各地方权力机关,上至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在积极试点“立法后评估”的工作。但我国现阶段立法后评估制度的主体还比较单一,且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引起法学界及立法界的关注。目前我国在立法后评估主体的设计上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和缺陷,可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促使其逐步健全和完善。笔者通过总结我国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发展状况,简要比较国内外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制度和状况,得出结论。我国现阶段立法后评估主体为内部评估主体,其优点与缺点并存,而外部评估主体发展又较为缓慢。为了完善立法后评估主体模式的建构,我国宜建立以内部评估主体模式为主体的多元化评估主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