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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是在商业和金融领域综合运用纯熟的信用媒介工具,而我国的信用保险源起出口并向国内贸易领域延伸,在国内尚无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已屡有出现。作为债权保障的工具之一,信用保险表现出了与一般财产险更为独特的性质,以现有之《保险法》和监管制度对信用保险业的规范显然存在欠缺,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信用保险业务发展迅猛的背景下更显迫切,立法与司法的滞后将制约信用保险的实践。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引申出对信用保险理论、实务、特质属性及现有法律规范的介绍,并通过对比、总结、归纳发现现行信用保险法律法规之不足,探讨应借鉴它法之要点,并提出完善对信用保险相关的法律调控与监管制度之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有五个部分,约二万六千字,主要内容如下:一、案例一反映被保险人与信用保险公司之间因贸易质量纠纷引起的保险法律纠纷,经仲裁,支持了信用保险合同中就先仲裁质量纠纷后定损核赔的约定,揭示信用保险保险标的的债权属性及保障原则。案例二反映银行与信用保险公司就保险赔款协议项下的贸易融资纠纷,经法院审理认定,银行不是被保险人,驳回了银行要求信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请求。集中反映信用保险诚实信用原则与事故调查后置理念,同时也是信用保险与融资担保理念差异的体现。由这两个典型案例引出对信用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的基本思路。二、通过分析信用与债的关系,探讨信用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背景,通过信用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分析其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所表现出的特质。三、通过对我国目前较成熟的信用保险业务分类、基本业务流程、关系人及信用保险合同等实务性内容进行介绍,使信用保险实务明晰化。同时描述信用保险与银行的三种合作模式,分析其间法律关系的差异,以便在金融实务与司法实践中借鉴。再通过概括描述我国信用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与我国目前信用保险立法严重滞后的现实相呼应,将《保险法》法条与信用保险理念、惯例、实务相对比,归纳总结出《保险法》对信用保险调整上所存在的不足。四、基于风险成因与风险处置的共性,阐述信用保险与担保的理论差异,明确欧美法系国家视信用保险为担保的理念,赞成我国立法中信用保险与担保的相互借鉴,并提炼出《担保法》可资信用保险借鉴的几个方面。五、提出我国信用保险法律调控及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