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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使得私募股权基金逐渐纳入投资人的投资范围,然而其高回报的同时却带来了高风险问题,其中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未能遵守其信义义务而为投资人带来损失的情况较为突出,并且当前很难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因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而产生损失的投资人利益。因此文章目的在于通过研究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的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不足之处,并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完善方法,来减少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繁荣发展。文章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通过2018年阜兴系掌门人潜逃事件引出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乱象甚至触犯刑法,投资人难以维权的现实问题,此外还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进行概述,并分析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信义关系,以及从四个方面:市场调节机制、管理人准入门槛、投资人监督成本、私法约束和行业自律来比较公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间的信义义务的特点,以此论证管理人遵循信义义务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现阶段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制现状进行探究,分别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行政监管角度进行阐述。其中立法方面探讨了我国现行法规中关于信义义务的直接间接规定;司法方面通过实践中的司法案例和司法救济情况进行探究;行政监管方面主要论述了当前我国的私募管理人信义义务行政监管模式和实践中的行政监管案例,并借此引出第三章的问题研究。文章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当前存在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规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立法层面主要论证了当前我国没有形成与私募股权基金契合的理论体系,以及没有形成实质差异化衡量标准与完备责任机制的问题,司法方面阐述了当前我国私法对于纠纷发生后的投资人的救济难问题,行政监管方面则较为具体的分析了监管部门不明确、准入要求宽松,信息披露要求力度小,以及处罚后果过于轻微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则是针对前部分阐述的现存问题提出完善信义义务在我国的适用建议,并通过国外经验借鉴以及私募股权基金运作中不同阶段情况下的情景构建,分别从法律规范完善、改善投资人私法救济途径、加强对管理人的行政监管三个大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文章创新性的结合了当前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近年新发布的民事判决以及法律法规,将其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分析,并有依据的适用于当前我国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形式,以求信义义务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相关争议的处理中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更具体的争议解决标准,并可以此更好的解决信义义务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使其更好的融入我国的司法体制之中,也能为投资人提供更进一步的投资保障,降低投资风险,促进私募基金的市场更好发展。同时文章创新性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在我国的适用,分别对四个不同基金运作阶段进行分情况构建,详尽的阐述和划分了不同阶段应当遵循的信义义务,共12项,为信义义务理论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完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