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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展过程中乱象丛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柠檬问题,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股权众筹不同于传统证券法理论中的证券发行,不能直接适用目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特殊性构建。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分为多个维度:内容方面,根据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和融资额度设立不同的分层次信息披露标准、区分一次性和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指引,并创新的确立投资者信息交流监管平台;义务方面,要确立股权众筹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众筹平台、股权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领投人,以及明确义务性质为强制性信息披露;责任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下的责任形式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且在二者竞合的情况下,投资者自行选择救济方式,借鉴《证券法》理论,结合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普惠的本质,确立侵权责任形式下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同时构建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二者的责任分担机制;监管方面,确立证监会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二者协同监管的模式、设立信用共享平台,为信息披露提供基础设施、以及构建证监会的机构监管和地方金融功能监管的协调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