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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最为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用来区分将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然而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却因为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断裂开来,使得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来源或关系的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这一基本功能遭到了破坏。因此,将混淆可能性标准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是各国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尽管我国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等都对混淆可能性判定中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依然是商标近似标准。而且由于现行规定中并没有提及诸如相关公众注意力大小、事实混淆、被诉标识使用人主观意图等可能影响混淆可能性标准认定的其他因素,从而使混淆可能性标准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本文探讨了商标混淆基本理论,对混淆理论与商标近似理论以及混淆理论的发展进行了阐述,并对美国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若干建议,在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期待对我国现行商标侵权中混淆的判定标准有借鉴与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