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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维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本文通过系统阐述人事争议仲裁的内涵、特征与作用,分析中国和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现状,探讨我国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法律地位不高。第二,配套法规不健全。第三,受案范围不统一。第四,仲裁时效太短,规定只有60日。第五,裁审衔接矛盾突出,在受案范围、事实认定、法律政策的适用和处理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六,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第七,仲裁员队伍整体实力不强。第八,理论研究薄弱。在借鉴美、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规范、高效的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政策建议。一是开展理论研究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议搭上劳动法的“便车”,清理一些能适用的法规,作为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二是规范受案范围。坚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基本合法权益的原则,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角度,建议规定如果平等人事主体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均纳入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使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涵盖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完善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有中断、中止的情形,确定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四是完善裁审制度。明确价值取向,就是利益平衡和重视仲裁效率、诉讼经济。完善裁审制度可以分两步走,近期主要是完善裁审衔接,远期最终实现或裁或审。五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实践锻炼、健全工作网络、搞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员执业资格制度等措施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六是组建仲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