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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证人证言的概念入手,结合证据能力的一般理论,得出构成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三大构成要素。并以三大要素为线索,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证人证言证据能力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但由于篇幅、时间所限,本文只能就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一些主要问题做一些粗浅探讨。第一章 笔者在就两大法系国家及我国对证人证言的概念分别作出介绍后,通过分析、比较揭示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应有含义;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证据能力的理论与立法的研究,揭示了证人证言证据能力的概念及研究价值,并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主体要素,即法律对证人的规定;二是内容要素,即法律对证言内容的规定;三是程序要素,即法律对证言提供方式与程序的规定。第二章 从证人的特征和作证能力两个方面阐述了证人资格的相关理论后,就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特殊证人资格问题进行了探讨,也对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证人资格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作了分析。在对证人免证特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理由予以叙述后,对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几种免证特权分别作了介绍并指出我国确立证人免证特权的必要性及需要确立的三项免证特权。第三章 提出证人证言在内容上应是证人所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由此引出意见证言的证据能力问题并进行了重点探讨以对证人证言的内容要素作出进一步的揭示。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意见证言证据能力立法情况的分析、比较,指出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做法确立意见证据可采性规则。第四章 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要求,证人的庭外陈述或其在法庭上以他人庭外陈述为内容所作的转述是传闻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要求所有的证人都出庭又是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对证人庭外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作一些研究。笔者在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后,指出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与制定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并就制定传闻证据规则的内容提出了建议。对于我国普遍存在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象,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的缺陷。针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缺陷,笔者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